合伙企业清算时清偿顺序是,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清算时清偿顺序是: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
3.社会保险费用。
4.法定补偿金。
5.缴纳所欠税款。
6.清偿债务: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原合伙人间的连带责任承担是有期限的,债权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合伙企业法》第63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7.剩余财产的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合伙企业撤资的清算要按照如下流程进行:
1.成立清算组。
2.由清算组负责合伙企业的清算事务。
3.清算组将合伙企业财产顺序清偿。
4.公司解散。
5.由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报告。
6.办理工商注销。
找法网提醒您,合伙企业解散时担任清算人的人员: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在实践中,只要在确定合伙企业清算人之后,就可以开展清算工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