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的区别有发生的时间不同、性质不同、赔偿范围不同和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协议书不是必须规定违约责任,合同的内容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的区别如下:
1.发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质不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3.赔偿范围不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
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签订协议书没有规定一定要约定违约责任,要不要约定违约责任,由当事人自行协议。没有约定的,按法定方式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找法网提醒您,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
3.赔偿损失
4.违约金
5.定金责任: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