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失效期限合同未履行完毕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期限届满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承担违约责任的赔偿以守约方遭受的损失为限。
附失效期限合同未履行完毕的,需要承担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承担违约责任的赔偿以守约方遭受的损失为限,通常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违约责任是实质性条款,因为在要约与承诺中,承诺人在承诺过程中变更了违约责任条款的,该承诺就会被认定为新要约,所以对违约责任进行变更的,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违约责任的特点如下:
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主要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才能发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找法网提醒您,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4.违约责任具有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