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诉讼从利益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两大类,而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利益享受的群体是社会。那么大家知道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案情介绍:
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李某通过网络多次低价购入大量“三无”减肥胶囊,后与刘某一同对减肥胶囊进行私自罐装并加贴标签,虚构减肥功效,随意标识用法用量,以“纯中药七天瘦加强版强效瘦身减肥瘦大腿肚子诚招V信代理一件代发”“纯中药七天瘦加强版无副作用肥胖强效瘦身减肥瘦大腿肚子诚招代理”等产品名,在网络上向不特定消费者加价出售。经查,销售金额共计61040元。经检测,现场扣押的涉案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酚酞,均为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
案例分析:
本案显示了检察机关在案件管辖、庭审方式、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的积极而有益的探索,对于确立互联网公益诉讼规则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本案中,两被告将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食品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交易平台销售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已构成对网络消费领域公共利益的侵害,故本案属于互联网公益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9项规定,本案依法由侵权行为地的互联网法院管辖。
在互联网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但对于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案公益诉讼起诉人深入研究,从目的解释、类推解释的法律方法,主张以惩罚性赔偿作为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受损的赔偿方式,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实现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从严惩处,推动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落地见效。
本案对互联网公益诉讼中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难题进行深入剖析,对何为公共利益、检察公益诉讼是否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惩罚性赔偿计算标准进行论证,建立诉讼标准,制定裁判规则,解决了互联网公益诉讼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将对今后的司法实践起到较好的引领、示范作用。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原告认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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