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

更新时间:2020-06-15 17: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可知,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期间发现食品药品安全以及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等,造成 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大家知道如何对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如何对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

如何对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

  1、通过司法解释扩大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上,顶层设计者保持的是一种开放的态度。对《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等领域”的规定应做“等内”理解还是“等外”理解,对于拓展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有着重要影响。扩大检察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符合检察公益诉讼顶层设计的目的。在短期内修改法律的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在安全生产领域有符合“行政机关以作为或不作为的违法方式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法律构成要件,就可以启动公益诉讼。

  2、适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立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安全生产涉及的领域过于广泛,调整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十分庞杂且位阶有别,《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能覆盖整个安全生产领域。结合现今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在《安全生产法》中增加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相关条款切合实际。而且,《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在“英烈保护”领域开展检察公益的立法模式可为其修改提供宝贵的经验。

  3、明确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启动标准

  在安全生产领域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应明确诉讼的启动标准,具体包括启动时机、启动条件和启动目的等一系列问题。启动时机应在其他手段监督无法奏效之后。制发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也是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启动条件是确有需要司法解决的法律争议。如果可以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不必通过司法途径,如果可以通过更为经济高效的非诉途径解决,也不必占用大量司法资源。启动目的是依据法律解决具体法律争议。依据法律法规解决行政法律争议,可以避免司法直接插手行政规制的具体事项,消除不当干预行政的司法风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如何对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构建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一定需要从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出发进行修订。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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