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变更

更新时间:2022-05-21 17: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在原订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化而同意签发批改单,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是保险变更,随着法律的普及和应用,越来越多人开始了解合同的变更,那么,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变更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程序

  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

  (一)投保人变更的法律程序。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二)受益人变更的法律程序。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三)被保险人变更的法律程序。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

  三、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依据是什么

  我国《保险法》第20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的无效原因主要包括:缔约主

  我国《保险法》第20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的无效原因主要包括: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有瑕疵、客体不合法、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等。

  保险合同的无效有两种情形:一是全部无效;二是部分无效。

  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变更的相关知识,我们可以得知,保险合同的变更是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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