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本上都是有受益人的,这个也是可以理解的,要是投保人真出现什么问题的话,也能找到人赔偿的,当然这个保险的受益人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是可以随时变更的,那么,保险合同变更受益人需要什么手续?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一)变更权人必须书面通知相对人即保险人。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变更受益人的行为,必须通知保险人才对保险人产生效力,否则保险人仍得向原来指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二)保险人接到变更权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对保险单作出批注。
这种要求不仅针对被保险人和投保人,而且也针对保险人,即要求其在保险单上作出批注,以便将来给付保险金时有据可查,不致出错,即使出现纠纷也便于依法解决。
实践中,很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认为既然我有变更的权利,那我就可以自行口头约定变更某人为受益人,或者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某人为受益人,理赔时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我的意愿对受益人做出赔偿。
而事实上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书面通知”是法律规定的形式上的法律要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就意味着没有履行合法的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手续,此次变更就是无效的。
凡是没有书面通知保险人的变更受益人的决定,在法律上都是不能被认可的,不能影响到原受益人的受益权。因此,被保险人在对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进行变更时,一定要弄清楚自己对于保单所拥有的权利,以免因为误解或缺乏相关法律知识而失去相关权利,最终不能实现自己的真实意愿。
依法理而言,若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姑不论该方式为特别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则在保险人核保后,完成保单制作及交付之前,保险合同不成立或尚未生效,若在此期间,被保险财产或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须承担任何保险责任,至于投保人于投保时已提交的保险费系属不当得利,保险人有返还之义务,是即投保人提交投保书并缴交保险费后至保险人制作保险单并交付予投保人收执止,投保人无法获得任何保险保障,显有失公平。此外保险人制作保险单之效率,亦将严重影响被保险人之权益,况且国内土地幅员辽阔,送达保险单之时间,亦会受到拖延(论者或可谓保险人保单制作完成后,保险契约即行生效,已可避免前述送达时间的拖延问题。但投保人未取得保险单,总是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凡此,均会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权利义务长期处于极不确定之状态。
保险合同应为非要式合同
(一)保险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是否为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的理由?
依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前段所述,“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之时间,为被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条款内容达成协议之时,与保险单之作成与否无关。是应属诺成合同而非要式合同。
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后段规定,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据此规定,益显保险单或凭证之制作,与契约之效力无关,只是契约内容之证明而已。
(二)既为格式合同,有无定位为要式合同之必要?
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标准化合同条款,在法国称为附合契约,德国法上则称为一般交易条款。所谓格式化合同,一般而言有两种特征,即条款的内容由当事人一方所订定,以便于与多数的相对人签订合同。且格式化合同之条款内容多以书面形式订定。
保险合同为典型的格式化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合同定义、保障内容及双方应负之权利、义务,均由当事人之一方即保险人事先确定。投保人只能决定是否投保及为何标的投保,而不能要求改变条款的内容。因此,其对何对象发生权利、义务创设、变更的效果,应依投保书之内容为准,而非俟后所制作之保险单。
(三)就保险合同之特质言,应以非要式合同定位为宜。
保险合同保障的是因未来所发生的不可预料、不可抗力之风险,而造成之生命或财产的损失。因此,在双方达成协议至发放保险单或暂保单间的时间,风险亦是存在的,而有保障之需求,若必须待取得保险相关凭证后,合同才成立或生效,对投保人而言,将会产生保险之空窗期,实非投保保险之本意。
《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因此,如果被保险人是成年人,则这份保单自始就是无效的,被保险人有权以此为由主张这份保单无效,同时保费全额返还。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保险合同变更受益人需要什么手续的相关内容。大部分的保险受益人都是自己的家人,而且保险受益人也不只一个,可以写多个,在填写的时候也不能随意,毕竟更改的手续还是比较麻烦的,还是要谨慎一些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