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是我国民法典中有名合同之一,相信许多人都会为自己或者为自己的亲属购买各种各样的保险,因为可以保障的方向是不一样的,在保险合同签订后也可以进行变更,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地介绍变更保险合同的方式。
(一)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人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
(二)客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为投保人所有,其变更一定是投保人的变更所致。
保险人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双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须经保险人同意,这样会出现保险人故意或是无意拖延的情况,为求实际便利和保险关系的确定,有些国家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如仅限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经一定期间如保险人并无反对之意即视为同意。
保险合同无效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保险合同的全部无效是指其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保险合同;
(三)保险标的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善意的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其中超额部分无效,保险价值以内部分仍然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被保险人对其财产或者生命、健康所享有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由上可知,投保人可以根据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要求变更保险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变更合同。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