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没有顺序。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一般平均分配,一方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经济困难丧失劳动能力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分得多一些财产。
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没有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财产应当平均分配。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
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顺序继承人正常情况下不包括儿媳妇。找法网提醒您,第一顺位继承人只能是配偶、父母、子女,但是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
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