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包括中国范围内的特殊保护以及国际范围内的特殊保护。其中国内的特殊保护包括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使用“中国驰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包括:
1.中国范围内的特殊保护
(1)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
(3)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该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满、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
2.国际范围内的特殊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受《巴黎公约》以及《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特殊保护。
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期限和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相同,都是10年。找法网提醒您,在该保护期限范围内,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实现商品的跨类别保护。如果10年期满又没有续展的,就相当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保护期限10年内都可以实现跨类保护,如10年期满未续展,则只能按照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得到保护。
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有以下区别:
1.认定机构有区别。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为工商部门;
2.认定标准有区别。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为必须达到全国相关公众知悉的程度,而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为满足本省或本地相关公众知悉的程度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