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很多单位在招聘新员工的时候都会和劳动者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目的是为了考察其是否符合录用标准,当然试用期的工资一般也会低于转正后的工资,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试用期工资如何支付,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为未签合同,因此从法律上劳动者可以随时走人,不需要提前通知单位,可以立即要求公司办理工作交接和结清工资走人。同时公司未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是关于试用期工资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依法成立的公司无论大小,都受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试用期内,你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还是不给工资,你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去投诉,或者到当地劳动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反正劳动仲裁无需缴费。
“试用期内,如果员工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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