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金是作为买卖合同买方权益保护的一种方式,并且常常被引用到合同条款中,如何约定质量保证金是值得我们注意的。那么,买卖合同中质量保证金条款应当如何约定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买卖合同质量保证金,是为了担保标的物的质量,由出卖人向买受人预先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质量保证期间届满而标的物无质量问题时,买受人应将该笔金钱退还出卖人。因此,在买卖合同中对于质量保证金的约定金额多少,完全可以由当事人任意约定,法律未对其规定,所以也不存在最高限额,但该约定与违约条款相关联,因为当一方出现违约时保证金充当的保证性质,但与合同中的定金有本质区别。
质量保证金应属于买卖合同的特别担保,因此质量保证金是出卖人对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当违约行为发生时一种特殊担保约定,属于防患于未然。另外,质量保证金条款约定后,如果因产品质量造成买受方损失时,可以从质量保证金中优先受偿,不必因对方无力承担而出现执行困难,因此质量保证金以更加全面的充分地保障债权的实现。
在审判事务中,对于出卖人是否应承担质量保证金责任,人民法院除应审查本条解释规定的使用条件是否具备外,还需要根据举证规则,对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查证。如出卖人明知或者应知标的物存在瑕疵,为欺诈买受人而故意不告知瑕疵,且约定质量保证金担保的,出卖人自然应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金责任,对其要求退还质量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应支持。但如果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而仍然愿意购买的,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但因自身存在重大过失而未知的,买受人或者属于自甘冒险,或者主观上存在过错,出卖人不应再承担质量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出卖人主张退还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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