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纠纷中诉讼主体怎么选择

更新时间:2020-06-18 17: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保证又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这两种保证都是比较常见的,下面了解连带保证纠纷,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纠纷中是需要确定诉讼主体的。那么,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纠纷中诉讼主体怎么选择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纠纷中诉讼主体怎么选择?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而没有起诉保证人的情形下,此后债权人能否再另案起诉保证人呢?对此问题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如仅起诉债务人而未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即意味着对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放弃,而被生效判决确定由债务人承担清偿债务责任后,则不能再行起诉保证人,有违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而且会导致债权人重复受偿。

  观点二:连带责任保证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可以再起诉保证人。因为连带保证实质上是两个债,因此在该种情况下并不存在一事两诉的问题。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纠纷中诉讼主体怎么选择

  有关律师观点:

       同意第二种观点。

  1、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围。《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本案中,一是主体不同,债务人和保证人不属于同一主体。二是诉讼标的不同,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法律关系和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保证合同法律关系。三是诉讼请求的基础不同,一是基于借款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一是基于保证合同产生的保证之债请求权。

  2、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民诉法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可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具有选择权,且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时,不属于法院应当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的情形。

  3、不会造成重复受偿。《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二条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即使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其将基于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追偿权的存在也不会导致债权人的双重受偿问题。追偿权的成立要件是:保证人已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主债务人免责;保证人的履行行为无过错。因此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完毕,债务人免责,或者债务人履行主债务,则保证人免责,不会造成重复受偿。并且在审判实务中,判决书会明确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不会造成债权人重复受偿。

  4、从担保法设立连带责任保证的初衷来看,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效力要强于一般保证,《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赋予了债权人的诉讼选择权,目的在于强化连带保证人的责任,但该选择权并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并非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即不可再次起诉保证人,这是与连带保证设立初衷不符的。

  5、当然以上探讨情形是实践中很少出现的,债权人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利益,同时为了节省司法资源,一般会对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时提起诉讼。但也不乏一些特殊情况,法院这时可以向原告释明追加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但是原告如果不同意在本案中追加,也不能认定为对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放弃。

  法律依据:

  1、《民诉法解释》

  第六十六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2、《担保法解释》

  第四十二条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纠纷中诉讼主体怎么选择”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而没有起诉保证人的情形下,此后债权人能否再另案起诉保证人是有两种不同观点的。若大家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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