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许可程序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申请程序因相对人行使其申请权而开始。那么行政许可程序的申请方式有哪些?行政机关如何处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除外。
2、行政相对人可以书面形式上门递交申请,也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多渠道申请。
一是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是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是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除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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