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可知,我国可以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也不同。但是大家知道限制民事责任年龄民法总则下调的原因是什么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1、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儿童成长速度已远远超过《民法通则》预期。早在1984年的《民法通则》中就将10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起点,而距离1984年已经经过了32年。这32年间,科技之飞速进步带给我们前所未有的新体验。生活条件的优越性、社会文化的传播性和信息交互的便利性使得儿童能通过不同媒介汲取养分,因此其成长更为迅速。相比于32年前,儿童的认识能力、判断能力、行为能力都有极大提高。
基于上述分析,继续将10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起点显然已不符合客观规律。而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有利于鼓励儿童培养行为意识,帮助塑造其行为能力,因此,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确有必要。
2、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引发的法律后果
第一,降低校园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安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降低,不仅有利于其参与交易过程,树立行为意识,而且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同时,儿童在购买物品后有可能通过参与同学间的赠与行为、交换行为等,更能在民事活动中获得友谊。
第二,教育机构减轻民事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意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且需承担民事责任,若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其无过错才不承担民事责任,举证责任在教育机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若教育机构有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举证责任在受害者一方。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后,6至10周岁年龄段的儿童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伤害,教育机构将承担过错责任而非过错推定责任,民事责任将大大负担降低。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限制民事责任年龄已经下调到八周岁,限制民事责任年龄民法总则下调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幼年儿童都开始早熟,可以判断自己行为的对错,也能独立的承担一部分的责任,在发生危险后,也可以采取简单的措施进行避免。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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