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期间未行权,票据权利是否灭失?

更新时间:2020-06-22 11:24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公示催告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非诉讼程序之一,对于票据行权是很重要的,厉害关系人是需要在公式催告期间行权的。那么,公示催告期间未行权,票据权利是否灭失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以案说法--公示催告期间未行权,票据权利是否灭失?

  案件介绍:

  2014年11月,余某因业务需要承兑汇票,遂找到第三人沈某从张某处购买。收到汇票后,余某分别将汇票背书给湖北监利县万福康药业公司和湖北钟祥九州通医药公司。2015年底,上述两家公司告知余某汇票无法承兑。

  余某认为,张某未按约定卖给原告有效的汇票,而是将出票人已经丢失的汇票卖给原告,理应将上述款项返还给原告,遂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涉案4张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票号分别为XXX0、XXX1、XXX2、XXX3号,票据出票人均为创银公司,付款银行为三峡农商行西陵支行,收款人均为同升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27日,到期日为2015年5月25日。后余某将将XXX3号承兑汇票交给监利县万福康药业有限公司,另外3张承兑汇票交给钟祥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后经数次背书。

  同时查明,2014年12月7日,同升公司以上述4张承兑汇票遗失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公示催告期满后无人申报,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判决,宣告上述4份票据无效,并判决同升公司自公告之日起,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余某的诉讼请求。

公示催告期间未行权,票据权利是否灭失

  案例分析:

  律师认为,本案主要争论焦点是被告交付给原告的票据是否为无效票据。

  本案中,被告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得到票据,然后卖给原告,行为发生时间在第三人同升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之前,票据在经由被告交付给原告后,又经过数次背书与被背书,清结了多笔债权债务关系,证明票据的记载事项、格式是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义性、无因性是票据的特点之所在,因此原告以被告所支付的票据为同升公司遗失的票据为由,主张票据为无效票据的理由不能成立。

  提醒:

  票据权利灭失后,可以起诉申请公示催告的公司,要求法院撤销除权判决,并判决票据权利归自己享有;如果票款已经被领走,那么要求法院撤销除权判决的同时,应该要求申请公示催告的公司赔偿票款损失,并可以要求赔偿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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