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公示催告需承担票据损害责任吗?以一则案例介绍

更新时间:2020-06-23 10:0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实践中,存在这样一部分人,他们会利用公示催告恶意的主张权利,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那么,对于这样一种情况,恶意公示催告需承担票据损害责任吗?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则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以案说法--恶意公示催告需承担票据损害责任吗?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6日,钢铁(集团)公司签发票号为31300051/43256517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还载明:出票人为钢铁(集团)公司,收款人为某炉料公司,付款人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出票金额为12万元,到期日为2017年10月26日。此后,某炉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钢铁(集团)公司,钢铁(集团)公司背书转让给通达公司,通达公司背书转让给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背书转让给中硅一分公司。2017年5月19日,中硅一分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某新能源公司。2017年10月26日,某新能源公司提示付款,同年12月12日,汇票被已挂失为由拒付。

  2017年7月,通达公司向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对该汇票申请公示催告,该院于2017年9月19日判决该汇票无效,通达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2018年3月19日,某新能源公司以买卖合同为由,向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对中硅一分公司、中硅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货款、违约金、不当得利等。该院于2018年9月5日判决驳回了某新能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新能源公司上诉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22日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中硅一分公司、中硅公司支付某新能源公司12万元,某新能源公司将涉案汇票交还中硅一分公司。

恶意公示催告需承担票据损害责任吗

  裁判要旨:

  涉案银行承兑汇票载明,通达公司通过背书取得汇票权利后,再次进行了背书转让。该记载内容表明,通达公司并不存在汇票遗失或被盗抢等情形,其向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导致涉案汇票被判决确认为无效,明显具有主观恶意。损害了最后合法持票人的权利,理应对最后合法持票人承担赔偿责任。

  某新能源公司以买卖合同对中硅一分公司、中硅公司提起诉讼,虽经生效判决确定,由某新能源公司将涉案汇票交付中硅一分公司,但中硅一分公司并非涉案汇票的最后合法持票人。这不仅因为中硅一分公司虽经背书取得过票据权利,但其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某新能源公司,其已非最后票据合法持有人。还因为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某新能源公司对中硅一分公司、中硅公司提起的是买卖合同纠纷,并非票据追索权纠纷,不产生票据法上的再追索权或票据权利转移的后果。何况,汇票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因此,中硅一分公司即使在形式上获取了汇票,仍不能认定其为最后合法持票人。

  公示催告程序,是为合法持票人进行失票的救济。通达公司恶意将经其背书的汇票申请公示催告,破坏了汇票的信用、承兑及流通等功能,阻止合法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使最后合法持票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对最后合法持票人承担赔偿责任。中硅一分公司、中硅公司并非最终合法持票人,无权向通达公司行使票据赔偿责任请求权,故对其诉讼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除权判决,或确认自己为合法持票人。此后,方可行使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等票据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条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也即,在付款人已经付款的前提下,即便除权判决被撤销,票据权利人也无法行使票据权利。故,在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情形下,合法持票人丧失了本应享有的票据权利,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为此时的合法持票人提供法律救济途径,合法持票人除了可以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向前手主张权利外,还可以向恶意公示催告申请人提起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之诉。因此,提起票据损害责任纠纷的前提是票据当事人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损害了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而在利害关系人未诉请撤销除权判决或者确认自身为合法持票人的前提下,不满足主张票据损害责任的条件。

  具体至本案中,通达公司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获得除权判决,付款人据此向通达公司付款。2018年3月19日某新能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中硅一分公司,在之后的一年中,中硅一分公司未提起撤销除权判决的诉讼或者诉请确认其为合法持票人。在此情形下,中硅一分公司并不满足主张票据损害责任的前提条件。至于中硅一分公司向某新能源公司支付的费用,在具备相关证据和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基础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恶意公示催告需承担票据损害责任吗”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根据案例我们可以得出法院针对这种现象是有救济手段的。若大家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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