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是有明确的适用范围规定的,如果不属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那么票据的权利人就不能够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项。中国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支票、汇票、本票三种,另外《公司法》还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
2、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
1、申请公示催告的期间
进行公示催告,需要首先由申请人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应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失票人未向付款人通知挂失止付时,可以随时申请公示催告;在失票人已经向付款人通知挂失止付时,根据票据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申请公示催告。但从票据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并未明确规定在超过上述期限是申请公示催告的有效要件,超过上述期限时,仅可能发生解除付款人暂停付款义务的效力,而不影响在其后继续申请公示催告。
2、申请的主体
有权提出公示催告的中请人为申请权人,申请权人应为票据的合法权利人,即票据上所载的收款人,或者能够依背书连续而证明自己为合法持有人的被背书人;在出票人于票据上进行签名后,完成交付之后发生票据丧失的,该出票人是否可成为申请权利人,法律上并无特别规定。从票据法上看,对于善意取得人来说,该出票人应当承担真实出票人的责任。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出票人,也可以成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
3、申请的方式
中请人申请公示催告不能采用口头方式,必须采取书面方式。申请书应当写明:第一,有关票据的具体内容,包括票据的种类、票据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出票日、付款日等;第二,申请的理由和事实。包括失票的大体经过,票据丧失一事确已发生的有关证明。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项,另一种则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等。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