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也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但是属于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与一般的诉讼程序不同,并且法院的管辖规定也不同。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公示催告程序怎么确定管辖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申请公示催告案件的管辖法院为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即持票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57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1、票据权利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非票据权利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起诉的不是票据纠纷,则不应适用票据纠纷管辖的规定。
1、程序性质:非讼程序。
2、法院审理的二阶段性:公示催告阶段+除权判决阶段。
3、审理方式的特殊性:主要是书面审查和公示方式。
4、审判组织形式: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单一式合议制)。
5、管辖与审级制度: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管辖;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再审。
6、适用范围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
(2)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包括记名股票、提单、仓单等提货凭证。
1、法院对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1)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日内以裁定方式驳回申请。
(2)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3日内发出公示催告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2、申报权利与审查
(1)申报权利的期间: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作出前。
(2)法院的审查方式:形式审查,即只审查利害关系人申报的权利凭证和申请人公示催告的权利凭证是否为同一凭证,对权利凭证的实际归属不作实质审查。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申请公示催告案件的管辖法院为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不是票据纠纷,则不应适用票据纠纷管辖的规定。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公示催告程序怎么确定管辖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