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0-06-24 15:5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我们知道民事纠纷有多种解决途径,其中就包括调解,但是调解也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人调解完全就是乱调解,这样的调解结果法律是不接受的。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民事纠纷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一、民事纠纷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1、态度和蔼,把握调解主动权

  对待当事人要态度和蔼,让当事人对你有一种亲近感,让当事人打消对你的顾虑,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当事人才会跟你说实话。立案时就要了解当事人的诉求,以聊天的方式了解当事人情况,摸清当事人的心理,了解当事人想什么,要做什么,做到知己知彼,占据主动,调解时才知道该从何处入手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但在立案中说话不能太随意,热情接待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当事人急你一定不能急,适当控制当事人的情绪,有理有序开展工作。在立案时就要进行调解说理,为调解工作打下伏笔。如果立案工作做得好,调解工作就顺畅多了。

   2、熟悉案情,理顺调解思路

  要审理好一个案件,审判人员在庭前就要熟悉案件、卷宗、案情。特别是在基层法庭,当事人起诉后,往往要找审判人员讲一讲自己的理由。其实这对法官调解案件也是一种帮助,双方各说各的理,有些问题原告不说的,被告会说,一些相对简单的案件在庭前就被法官所熟悉了,调解时法官就容易抓住重点。因此,对当事人的谈话要耐心倾听并作好记录。

  要理顺调解思路,不同的案件,调解侧重点也不同,案件无论是简单还是复杂,无论是在庭前调解还是在庭后调解,法官在做调解工作前要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制定一个粗略的调解方案,首先将案件的主要矛盾点予以定位,同时对定位的矛盾点,要与全庭或者合议庭全体人员达成共识,达成共识后再进行调解。如果在达不成共识的情况下调解,有可能会出现反差,特别是当事人在咨询不同的审判员时,可能会得到不同的案件处理方法,使当事人听后不知如何是好,甚至产生对主审法官的不信任,认为主审法官在欺骗他,甚至对案件存有侥幸心理,时刻盼望着案件会有转机,对主审法官的调解表现出不积极或者敌对,不利于案件的调解处理。

民事纠纷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3、遵循法定程序,做好调解准备工作

  审理一起案件,必须要注重程序,程序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如果程序出错,当事人就会咬住法院不放松,程序违了法,案件就会审理不公,一个案子在程序上做得公正,对案件审理就会有很大帮助。当事人打官司,往往在针对对方当事人无有力证据时,或自己感觉法院有偏袒之嫌疑时,他就会对法院或有关法官有意见,法官做调解工作难度就增加了,特别是个别律师可能会当事人说法院程序如何违法。如果是这样,调解工作就会失败,不得不通过判决结案。

  调解准备工作必须扎实,只有准备工作做得好,证据充分详实,调解工作才能顺利开展,特别一些需要评估、鉴定的案件,一定要及时做好这一基础工作,才能给当事人一个公信力,信服感,使在当事人在调解工作中都无话可说,并对证据予以认可,这对案件审理工作帮助很大。如果不及时鉴定将错过鉴定最佳时期,甚至造成无法鉴定的后果,会造成案件审理工作的被动。

  4、多做简易调解工作,注意调解言词

  庭前调解是最好也是最简单实用的一种方法,法院的调解原则是查明事实、分清事非,案结事了。笔者认为:在庭前调解中,不必太认真,一定要分清谁是谁非,而应该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只要调解程序、调解内容不违法,不违反双方自愿的原则就好,特别是双方当事人比较熟的,或有的当事人跟审判人员也比较熟悉,最好不要过分认真,事非当事人自己心里都有数,所以调解人员也不要过分强调事非曲直,适当的“装糊涂”,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与当事人说话也要讲究方式方法,不能太直接,他们怎么说都行,但审理人员说话必须讲究分寸了。法官是否对当事人以诚相待主要体现在语言和行动上。语言的表达既可以充分展现法官的能力,又能体现法官的修养,语言运用的技巧在法官与当事人的交往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法官来审理,就会有不同的效果,这都是语言表达的作用。简易调解时最好不要直入主题(讲案件)。而应该先对当事人嘘寒问暖,跟当事人讲一些生活和工作的事情开始。这样使调解气氛融洽,有助于拉近当事人和法官的距离,避免调解起来气氛紧张,伴随着言语的沟通,最终达到让法官的话在当事人心中产生积极的影响。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在场,法官不要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亲密的语言,更不可对一方当事人进行严厉批评,让当事人产生错觉,认为法官与另一方当事人有特殊的关系,不利于法官对案件的调解。

  二、民事纠纷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

  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因劳动报酬、抚恤金、赡养费、抚养费支付等产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有经济困难不能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民事纠纷调解的原则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上文中小编详细介绍了民事纠纷调解的原则有哪些,大家可以好好看一下,以后我们在调解的过程中记得遵循这些原则。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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