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死者的人格权利益保护有什么规定

更新时间:2020-06-22 18: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自然人死亡后,对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进行侵害,会给其近亲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因此我国民法典对死者的人格权利益做出了保护规定,那么民法典对死者的人格权利益保护有什么规定?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民法典对死者的人格权利益保护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对死者的人格权利益保护有什么规定

  二、哪些侵权行为死者亲属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案例】

  张某与钱某原系夫妻关系,钱某是当地一名颇有名气的音乐制作人。钱某因病逝世后,李某在其写的一本书中将钱某刻画成一个无恶不作、欺世盛名的民间艺人,给钱某的名声造成了不利影响,现张某向法院起诉钱某,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分析解答】

  本案中,被告李某撰写的书系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的文学作品,其以歪曲、丑化的方式对死者进行了侮辱和诽谤,主观上具有故意贬低他人人格和名誉的故意,且事实上对死者的名声造成了不利影响,给死者的家属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精神痛苦,其应向死者的近亲属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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