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中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做了什么规定

更新时间:2020-06-23 18: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如果想了解更多关于民法典继承编中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做了什么规定的内容,请继续阅读以下由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民法典继承编中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做了什么规定

  1、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继承编中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做了什么规定

  二、遗产管理人有哪些职责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三、继承遗产后需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吗

  1、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3、这里所说的继承,既包括法定继承,也包括了遗嘱继承。

  这是是为了保障债权人不因债务人死亡而丧失债权。但是同时规定了,对债权人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债务超过了遗产,继承人在遗产价值范围内进行偿还后,不再对超出部分的债务负有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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