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异议期一般是三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关于商标异议期一般是三个月。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事实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商标异议的理由有如下几点:
1.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2.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
3.驰名商标保护。
4.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
5. 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6.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找法网提醒您,商标异议的程序是:
1.向商标局递交异议申请书、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商标无效的证据材料。
2.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3.商标局审查后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