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由商标局受理。由商标局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调查核实,并依法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异议商标注册的决定。
商标异议由商标局受理。
商标异议裁定的基本程序是:商标局在收到《商标异议书》后,将其副本转给被异议人,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从收到通知之日算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辩,然后根据双方陈述的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答辩期满,未提交答辩,视为被异议人弃权,裁定照常进行,将裁定结果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异议申请应提交的材料有:
1.《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其附件(提出异议的理由及材料)一式二份。
2.申请人如是公司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代理组织代理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
找法网提醒您,商标异议答辩人的主体资格必须是被异议人或是被异议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商标异议答辩如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须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局将根据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制作异议裁定书通知异议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