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医疗纠纷是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才能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这个问题,需要由医疗机构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规定医疗纠纷是过错责任。在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中,推定院方是存在过错的。此时院方的举证责任就是需要作出自己在实施医疗救治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的证据,如果无法举证的,或者证据不足的,将默认医疗事故成立,需要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医疗纠纷过错责任鉴定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找法网提醒您,医疗过错责任包括: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