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一个很长期的概念,对于担保物权来说,担保物权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进行实施,同时如果要实现担保物权的话,往往要提供相应的物品作为抵押,那么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担保物权是限制物权吗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定限物权包括担保物权。依据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为标准对定限物权所进行的区分,定限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因此也称为他物权。
担保物权可分意定担保物权与法定担保物权两类。意定担保物权由当事人合意而设定,如抵押权与质权。法定担保物权则在符合法定要件时直接由法律设立,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如留置权。
第三百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担保物权人:是指第三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债务的履行,将自己财产设定担保,当债务不能履行的时候,享有该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的个人。
1、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2、债权人:
债权人,债务人的对称。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绝对情况下进行创分的,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当事人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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