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意思是指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约定以清偿担保债务为担保的情形,债权人以该担保物权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其他物权。
担保物权的意思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担保物权的基本性质仍属对担保物的支配权,而不是请求权;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性,是基于物权的排他效力产生的,是对物权而不是对人权;尽管担保物权也以权利作为其客体,但担保物权是价值权,而非实体权,仍属物权范畴。因此,担保物权的基本属性仍是物权。
找法网提醒您,担保物权属于定限物权的一种。依据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为标准对定限物权所进行的区分,定限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因此也称为他物权。担保物权可分意定担保物权与法定担保物权两类。意定担保物权由当事人合意而设定,如抵押权与质权。法定担保物权则在符合法定要件时直接由法律设立,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如留置权。
保证担保与担保物权冲突的处理规则是:
1.担保物权优于保证担保。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得出的。
所以当甲以其所有财产为乙对丙的债权设立保证担保,同时甲也以自己的一辆轿车为丁对戊的债权设立抵押权时,两个债权若均至其实现期,那么就该轿车而言,应当优先实现丁对戊的债权。
2.然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的适用,其前提条件是物权具有对抗效力,也即该担保物权须经过公示。仍以上例为例,若轿车的抵押权未经登记,那么它就不能对抗乙对甲的保证担保的债权,所以也就发挥不了其作为物权的应有效力,对乙来说,从而只能与丁按照债之金钱额比例受偿轿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