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婚房是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都是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名字的,在处分房屋时,需要取得共有人的同一,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共有人签字,那么一方单独签订的共有婚房抵押贷款合同有效吗?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方单独签订的共有婚房抵押贷款合同无效,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进行分析:
刘先生与妻子李女士买下位于虹口区水电路上的某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作为婚房,并登记了两人的名字。李女士因炒期货欠了一大笔债,因此能用共有的婚房作担保,向小贷公司抵押贷款200万,用于归还欠款和炒期货回本,李女士贷款是找到朋友徐某冒充丈夫刘先生并用刘先生身份证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刘先生得知后将小贷公司和妻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妻子与小贷公司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无效,同时要求小贷公司注销在该房产上的抵押权登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抵押贷款合同》的效力: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两份文件的签名并非刘先生本人。刘先生未参与合同订立,以涉案房屋为李女士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非其意思表示,其事后亦不予认可。因此,《抵押贷款合同》对刘先生不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认定无效。
2、冒名处分行为对抵押权的影响:本案冒名者签订抵押合同并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系在他人房屋上设定抵押权,构成冒名处分。小贷公司作为专业贷款公司,理应在身份校验上加强管理,确保业务员落实相貌比对并及时通过影像资料等形式固定比对过程,对相貌差别较大者采取询问等方式以排除可疑情形,但小贷公司在审核过程存在重大过失,不构成善意取得,抵押权应予涤除。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上述《抵押贷款合同》无效,同时小贷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涉案房产的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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