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抵押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那么同一动产同时出现多个抵押合同应该如何清偿?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抵押权的,应当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
(一)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三)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四)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示例:
甲将汽车为乙设定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甲欠丙10万元到期不还,丙起诉获得胜诉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申请查封了抵押给乙的汽车,乙的抵押权成立在先,汽车被查封的,已对汽车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丙申请法院的查封行为不能对抗乙的抵押权。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乙未对汽车的抵押权办理抵押登记的话,那么乙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丙,乙无权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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