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合同是自双方签字确认后就会生效,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就成立了,抵押权是法律设定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单独签动产抵押合同好?还是在主合同加入抵押条款好?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议在主合同外单独签订抵押合同,原因有三:
1、因为抵押人和债务人往往不一致,在一份合同中表述,会使得合同冗长,增加合同的复杂度;
2、抵押合同涉及到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约定,需要通过抵押合同单独约定;
3、抵押合同需要登记备案的情况下,往往是单独出具一份抵押合同,也便于登记机关/部门能清晰明了的看出合同的约定内容。
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四)担保的范围。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动产;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动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动产。
当事人设立抵押权,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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