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被侵害了后,当事人是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的,但是诉讼时需要缴纳相应的诉讼费,那么侵害人格权的案件诉讼费用怎么计算?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1、一般情况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2、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3、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4、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对人格权做了详细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1、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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