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人们离婚时经常会围绕抚养权问题发生纠纷,毕竟孩子对于每个父母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很多人想拿下抚养权,但是又不知该如何争取。下面找法网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如何确定孩子抚养权归谁?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即使子女跟随父或母一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核心原则就是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并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能够让子女健康成长。即孩子跟着谁生活会更好,就由其一方进行抚养。那对于抚养权如何确定?
首先,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孩子由谁进行抚养,既可以一方抚养也可以两方轮流抚养。如果协商不成,双方都想对孩子进行单独抚养,一般按以下规则来确定:
一、从孩子年龄的角度来考虑
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但是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应该考虑子女自己的意见。这个年龄阶段的子女一般会有自己的认识,能对自己愿意跟随生活的一方做出选择,对这种选择,法院会将其纳入作为一方抚养孩子有利因素的考量。
二、从父母抚养孩子的因素来考虑
这就要考虑双方谁能给子女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生活习惯、学历情况,这些往往是影响孩子成长的重要因素。比如一方有赌博、打骂的恶习,这肯定是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双方都想单独抚养孩子。如果孩子单独随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共同生活了多年,同时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孩子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二条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四条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五条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六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一)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
1、自己工资收入、教育程度优于对方的,可收集工资表、纳税证明、学位证书等证据;
2、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顾更多的,可以由居委会开具证明、邻居提供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
3、自己居住环境优良、就学条件便利的,可提供相关证明;
4、自己的父母愿意帮助带孩子的,可收集父母的身体情况、自愿带孩子的意愿等相关证据;
5、自己工作表现、思想品质的单位证明;
6、子女在两周岁以下的,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
7、能够证明自身条件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其他证据。
(二)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
对方有以下情况,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1、对方有婚外情的;
2、对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的;
3、对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4、对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5、能够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的其他证据。
(三)其他
1、子女十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争取孩子选择与自己生活;
2、自己不能生育或者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可提供相关医疗单据;
3、自己无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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