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一直是很多夫妻离婚时发生纠纷的起因,有可能双方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也有可能双方都不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因此发生纠纷。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谁,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院一般是按照相关规定判决抚养权的归属,同时综合考虑父母一方的经济情况、受教育程度、对待孩子的态度、祖辈是否能帮忙照看孩子、是否有犯罪行为、不良嗜好等方面,基本是以法律规定为准,参照各地法院的内部意见、口径,结合法官对实际情况的判断,判决往往是合理的。实践操作中,“抢孩子大战”屡有发生,父母其中一方通过严加看管、转移居住场所等方式严禁对方解除孩子,更有甚者剥夺了对方的探视权力。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明明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方,由于孩子不在自己的控制之下,法院即使做出生效判决,也无法通过强制执行达到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有部分法院本着维持原状的态度,判决孩子归目前实际抚养一方进行抚养,这种情况并不少见。还有部分法院对抢夺孩子的一方作出“惩罚性”的判决,判决孩子归另一方所有,当然这也是原本应该坚持的、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判决。
法律规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③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④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一种:如果你们双方都同意变更的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办理该公证时,你们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
(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
(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第二种: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谁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离婚时孩子到底归谁抚养法院在判决时是会综合很多因素进行考量的,最后选出一个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抚养人。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