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夫妻离婚的时候要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一并进行处理,但是我们要想达到自己想要的效果,比如想拿到孩子的抚养权,肯定要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那么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夫妻离婚关于孩子,法律如何规定抚养权?
首先,离婚后,即使不直接抚养,但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协商不成,通过诉讼离婚的,抚养权归属可参考这几种情况: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有例外情况:
(1)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或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优先考虑情形: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作为优先考虑情形: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因此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并结合《婚姻法》的规定,在判决生效后,一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实际操作时,遇到拒不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对负有协助履行义务的一方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强行将孩子带走,然后交给申请人就完事。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
有关该类案件,最受伤的是子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要倾听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对于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未成年人,应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选择。法院也应积极主动的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如果协商调解未果,则可以对被申请人训诫教育、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孩子抚养权都是可以变更的。因为在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时,要遵循“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充分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或家庭环境等等因素。如果有抚养权的一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很好地照顾子女,无法为子女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那么另一方自然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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