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夫妻两人除了要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问题外,子女抚养问题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焦点问题。不少父母认为孩子是其希望所在,因而为了取得子女抚养权,可谓绞尽脑汁。那么,离婚判孩子抚养权有啥规定?以下就跟随着找法网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4、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夫妻离婚,双方的婚姻关系消灭,但父母子女的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抚养费。然而,抚养费的给付并不是无期限的。
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并不是在离婚的时候争取的抚养权就一直拥有孩子的抚养权了。根据法律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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