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证人有关事实的意见、信念或据此进行的推论,为证明所信事实或推论事实为真,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但是也有例外情况。那么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有哪些?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意见规则,在提供证言时,证人一般不得依据其观察的事实进行推断或表达自己的意见;但诉讼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一定的例外。依据证人身份的不同,意见规则的例外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有关专家证人的例外,即一个具有适当资格的专家可以就他拥有相应专业知识且需要专家意见的事实陈述其意见。
第二,有关普通证人的例外,即作为表述曾亲身感知的事实的方式,一个非专家证人可以就那些不需要任何特殊的专业知识的事实陈述其意见。
专家意见可以采纳是意见规则最重要的例外。该项例外的合理基础在于:借助其专业知识,专家有能力就特定事项表达意见,且该意见被合理地期待着可能是一种准确的认识;而且,
通过运用其知识和技能,该专家能够提供一定的帮助以供事实裁判者在对事实问题作出裁断时使用,缺少这些帮助,事实裁断者将无法对此作出裁断,因为根据其他相关证据对特定事项作出判断已经超出了事实裁断者的技术能力。
在英美证据法中,所谓普通证人是与专家证人相对的一种证人类型,一般是指亲身体验了案件事实而非依靠特定的技能提供证言的人,又称之为“外行证人”。此类证人所提供的意见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但是,如果普通证人的意见或推断合理地建立于证人的感觉之上,或者对于清楚地理解该证人证言或确定争议中的事实有益,那么,作为意见规则的例外,该意见证据也具有可采性。
这些例外中,大多数属于几乎不可能以其他方式表达的“速记性”证言。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1)尝和闻的问题,如“闻起来像火药味”;(2)车辆的速度,如“他开得非常快”;(3)声音、笔迹的辨认,如“是他的声音”;(4)证人自己的意图,如“我正打算过马路”;(5)另一个人的情感或状态,如“他醉熏熏地,喝了好多酒”,“他看上去很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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