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形式要件是指证据在形式上所应满足的条件,证据材料能否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加强对证据的理解有利于提高质量和认证水平。那么,域外意见证据规则?以下就跟随着找法网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该规则指的是,证人在作证过程中,只能客观陈述自己的感知,而不能对自己感知的事实提出定性意见。证人的职责只是把事实提供给法院,而不是发表对该事实的意见。(只能说事实,不能说意见) 排除意见证据的原因在于:
1、证人发表意见侵犯了事实裁判者的职权。即对案件发表评论性意见应当是法官的工作而非证人的工作。
2、证人发表意见有可能误导案件事实的认定。
3、证人一般缺乏发表意见所需的专门性知识、技能、经验。
4、普通证人的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价值。
英美国家将证人分为“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允许专家证人基于专业知识提供意见证据,而普通人则只能陈述他们所知道的第一手资料,并且只能就事实提供证言,即他们不可以提供意见、推论或者结论,但也确定了一些允许普通证人提供意见证据的例外。
我国将证人和鉴定人予以区分,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作为某一方面专家的鉴定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公司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作为专家证人的鉴定意见的审查,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同时,关于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即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意见证据规则的理论依据主要表现在:
1、证人发表意见侵犯了审理事实者的职权;
2、证人发表意见有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误导。;
3、普通证人缺乏表意见所需要的专门性知识或者基本的技能训练与经验;
4、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价值。
以上就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域外意见证据规则”的相关内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证人在作证过程中,只能客观陈述自己的感知,而不能对自己感知的事实提出定性意见。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