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证人有关事实的意见、信念或据此进行的推论,为证明所信事实或推论事实为真,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但是也有例外情况。那么,专家意见证据规则?以下就跟随着找法网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有关专家证人的例外,即一个具有适当资格的专家可以就他拥有相应专业知识且需要专家意见的事实陈述其意见。
专家意见可以采纳是意见规则最重要的例外。该项例外的合理基础在于:借助其专业知识,专家有能力就特定事项表达意见,且该意见被合理地期待着可能是一种准确的认识;而且,
通过运用其知识和技能,该专家能够提供一定的帮助以供事实裁判者在对事实问题作出裁断时使用,缺少这些帮助,事实裁断者将无法对此作出裁断,因为根据其他相关证据对特定事项作出判断已经超出了事实裁断者的技术能力。
在英美证据法中,所谓普通证人是与专家证人相对的一种证人类型,一般是指亲身体验了案件事实而非依靠特定的技能提供证言的人,又称之为“外行证人”。此类证人所提供的意见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但是,如果普通证人的意见或推断合理地建立于证人的感觉之上,或者对于清楚地理解该证人证言或确定争议中的事实有益,那么,作为意见规则的例外,该意见证据也具有可采性。
1、重点各不相同。传闻规则实质上是对证人提供证言的形式提出了具体要求,即亲身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必须当庭提供证言;而意见规则却是对证人作证内容的限定,即无论证人以何种形式提供证言,证人作证的范围一般应限于所感知的事实,不得就所感知的事实进行推论。
2、在适用时序上。一般首先适用传闻规则;只有根据传闻规则可以采纳的证据,才发生证人所作证言是否因意见规则被排除的问题。
以上就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专家意见证据规则”的相关内容,有关专家证人的例外,即一个具有适当资格的专家可以就他拥有相应专业知识且需要专家意见的事实陈述其意见。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