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可知,公司因为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而导致解散的,应当在解散情况出现的15日内成立清算组,并对公司资产等进行清算。那么大家知道公司清算的几种方式及操作程序是怎样的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一、公司清算的方式: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法院组织清算组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理,并将破产财产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从而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
非破产清算,则是指公司资产在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清算所得的公司财产在扣除用以清偿公司的全部债务的部分后,应将剩余的财产分配给公司股东。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此时,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等情况时,非破产清算转为破产清算。
二、公司清算的操作程序
1、强制清算的程序
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但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可直接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法院决定召开听证会应于听证会召开五日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听证会中,人民法院应当组织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发生解散事由、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问题进行听证。
经听证后,若法院认为符合强制清算的,则会出具强制清算的裁定。之后,则会指定强制清算组成员。
2、破产清算的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面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面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2、债权确认
法院决定受理后,要做两件事情:一是指定管理人;二是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公告之日起,指定一个30日-3个月的债权申报期。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
3、债权人会议
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4、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5、财产清算
6、裁定终结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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