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不善的公司到最后都会申请破产,但是破产不是随随便便说一些话就可以,它要但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清算才行的。那么,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的程序?很多人对于合伙企业缴税也不了解,以下就跟随着找法网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分配。
4、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1、审查破产宣告日前六个月企业的财务收支,通过实物资产的增减变化、债权债务的处理,看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资产和非正常压价等违法行为。
2、应收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有无法院裁定或财政部门批准。
3、存货的毁损盘亏的处理有无必要的程序和是否经批准。
4、固定资产的报废、盘亏、损失是否经批准。
5、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6、抵押资产、福利设施资产、借人资产、取回资产的核算依据是否充分,核算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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