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程序是从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开始的并在十五天内成立清算组。公司法清算程序是,通过解散决议,成立清算,通知债权人,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公司清算结束等。
清算程序是从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开始的。根据《公司法》183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
公司法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清算公告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9.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找法网提醒您,公司清算时未到出资期限的,应当要求出资人提前加速履行出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清算时,股东未如实出资的,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