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退出合伙企业,从而消灭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退伙有可以退伙和当然退伙。那么有限合伙人退伙的规定有哪些?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有限合伙人退伙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类:
1、协议退伙。
2、声明退伙。
3、当然退伙。除《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以外,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当然退伙”的规定上是完全相同的。
4、除名退伙。因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故除《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当行为”)以外,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除名退伙”的规定上亦是完全相同的。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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