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这就意味着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备案需要按照新规定来执行了,那么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备案有什么新规定?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9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以下简称《备案须知(2019版)》)。
《备案须知(2019版)》丰富细化为三十九项,进一步明晰私募基金的外延边界、重申合格投资者要求、明确募集完毕概念、细化投资运作要求,并针对不同类型基金提出差异化备案要求。
为确保平稳过渡,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协会将于2020年4月1日起,不再办理不符合《备案须知(2019版)》要求的新增和在审备案申请。2020年4月1日之前已完成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从事《备案须知(2019版)》第(二)条中不符合“基金”本质活动的,该私募投资基金在2020年9月1日之后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到期后应进行清算,原则上不得展期。
注: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1、多数基金小镇只接受工商版本合伙协议,因此会存在工商和协会两个基金合同版本;
2、需要仔细对照两个版本,特别是合伙人权利义务、入伙退伙约定,确保不相矛盾。
1、已完成工商变更,应上传工商公示截图;
2、若未完成工商变更,可上传变更信息工商变更受理函;
3、若无工商变更受理函,应提交工商变更承诺函。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备案有什么新规定的内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于2020年4月1日起,不再办理不符合《备案须知(2019版)》要求的新增和在审备案申请。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