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伙这种情况来说,合伙是通过多个人一起合伙的方式还开设公司,对于合伙来说,合伙分为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那么有限合伙制度和普通合伙制度有什么不同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有限合伙制与普通合伙制有什么不同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与普通合伙不同,有限合伙将合伙人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合伙人,一类是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与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对公司的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制度的创新在于,它把原来合伙中单一的无限连带责任变成了有限与无限的结合。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保留了原来合伙制度中合伙人责任的特点;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汲取了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优点。有限合伙对合伙的改良使得它兼具合伙与公司的优点。对投资者而言,如果想承担有限责任,目前只能采取公司制,但在有限合伙制度建立之后,既可以选择公司模式,也可以选择有限合伙模式。由于有限合伙仍属于合伙的范畴,所以有限合伙企业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税收较公司模式优惠,因此,有限合伙对部分投资者是有吸引力的。
我国《合伙企业法(草案)》第八章对有限合伙作了规定,但在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时,有限合伙一章被删去。其主要理由是我国当时尚没有有限合伙登记,缺乏管理经验,最好待《合伙企业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再予规定。但这种考虑在逻辑上恐怕有自相矛盾之处,如果法律不予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怎么敢给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工商部门不注册,又怎么会有有限合伙企业呢,更何谈有限合伙的管理经验现行《合伙企业法》在立法时强调了法律的确认功能,但忽视法律的预测功能和法律是有一定超前性的特性,未能在分析、预测我国经济发展的未来趋势基础上,考虑法律的适应性。有限合伙制度的遗漏,是现行《合伙企业法》最大的缺憾。
(一)公民个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伙协议,且合伙协议的订立及协议内容符合《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和对合伙协议内容要求的,应认定合伙协议有效。
(二)公民之间虽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但当事人均承认订有口头协议或者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其订有口头协议,且当事人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可以认定合伙关系成立。
(三)公民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也无人能够证明订有口头协议,如当事人进行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也可推定为合伙关系成立。
(四)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在本职工作以外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等商业性活动的公民,不具有从事合伙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其与他人所订立的合伙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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