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较,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共同承担债务风险的,减少了银行贷款的风险。合伙企业设立的时候要对合伙人有深入的了解,因为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中存在差各种各样的担心,所以做强做大是有一定的难度。那么外商注册有限合伙企业需要提供哪些?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将为您进行解答。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在申请书中填写);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原件1份);
6、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境外投资人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以及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
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典》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外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拥有。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收集和整理关于外商注册有限合伙企业需要提供哪些的法律知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外资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若您还有哪些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