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合伙企业的成立,离不开合伙人的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分成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相信有人已经开始迷惑,同样是合伙人,普通有限合伙人的区别是什么?接下来便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在竞业禁止方面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6)在出资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虽然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存在一定的区别,但两者可以互相转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但不能以劳务为出资。普通合伙人既可以以货币、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使用权作为出资,也可以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
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样,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存在异曲同工的区别。但是对外,合伙人享有权利、入伙与退伙等方面都相同。这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普通有限合伙人的区别,若您有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