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包括了一般合伙人,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与出资权分离,以致于分配机智灵活、资金效率较高等优势。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一的一般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一般合伙人可以募集资金吗?接下来有找法网的小编为您解答。
可以。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来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内部委托管理和外部委托管理。内部委托管理是指担任一般合伙人来担任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而外部是指由一般合伙人来委托第三方来担任管理人。无论如何,一般合伙人都可以募集资金。
自然人担任一般合伙人的亲友有限合伙企业无需作为私募资金的备案,但严格控制资金的来源,一旦存在对外募集的情况,则需要作为私募基金备案,在这种情况下由自己登记私募资金的管理人。
在投资活动中,某些有限合伙企业仅将资金投向于单一标的,在投资完成取得相应收益后,该有限合伙企业即进行注销。笔者认为,只要其符合私募基金的三个本质特征,即使其投资标的单一,也不能改变其私募基金属性,单一投资标的通常也是经过筛选和论证才从多个投资标的中脱颖而出,投资标的数量与其私募基金属性并无直接关联性。
但是,上述情况存有一类例外,即有限合伙型股权激励平台,原因在于其设立目的在于持有本公司股权,而不是进行专业投资活动,且该类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为同一公司员工,具备较强的人合性,因而不宜认定为私募基金。
综上,投资单一标的的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同样需要进行备案,但有限合伙型股权激励平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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