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的离婚手续的办理为双方就离婚的有关问题协商一致后,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非内地居民一方需要出具本人的有关身份证明。
涉外婚姻的离婚手续的办理如下:
1.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协商一致;
2.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对非我国内地居民一方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外国人应当出具有效证件等材料。
涉外婚姻离婚起诉管辖地规定是: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找法网提醒您,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