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发布者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构成

更新时间:2021-06-29 14: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广告发布作为宣传产品的一种快捷有效的手段,在产品宣传方面备受各大厂商的青睐,但广告发布不仅仅是单纯的商业行为,它也包含着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其中在广告发布中,商标侵权方面的法律问题便时有发生,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通过一起案件共同来看一下广告发布者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构成。

  【案情介绍】

  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公司)享有第590243号“SKYWORTH创维”商标、第5773670号“创维”(以下简称三合一)商标以及第6943484号“酷开”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9类,分别包括电视机、收音机,电视机、影碟机,天线、麦克风等。其中“SKYWORTH创维”商标于2004年2月2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北京慧聪商情广告》是慧聪商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聪公司)定期承办并印制发送的广告图册,其中2011年9月总第182期中刊登了“创淮锐显”EVD的广告,篇幅为广告册单面一页,页面的显著位置印有“SKYWORTH创维”(以下简称创淮三合一)标识及“酷开智能”标识,下方标明了深圳市深台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台电公司)的名称、地址、网站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图册封面印有“影碟机、迷你组合音响、时尚数码、周边器材等产品分册”的字样。

  2012年,创维公司将慧聪公司诉至法院,认为慧聪公司印制发送的广告图册中创淮三合一标识与其“SKYWORTH创维”商标及三合一商标近似,“酷开智能”标识使用了其“酷开”商标,构成侵权。对于广告主深台电公司,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未发现该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而慧聪公司作为该广告的发布者,对广告内容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对该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故创维公司要求法院判令慧聪公司停止侵权,不再发布上述广告,赔偿经济损失五十万元。

  慧聪公司认为涉案广告中使用的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具有独立商标权,不会与创维公司的商标造成混淆;即使该商标构成侵权,亦应由广告主深台电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诉讼中,慧聪公司提交了其深圳分公司与深台电深圳分公司就涉案广告签订的合同,其中约定深台电公司在发布广告前,必须向慧聪公司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明文件,并对该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合同未加盖深台电深圳分公司公章,只有其法定代表人“邓某”的签名。慧聪公司表示,签订合同时未审查对方营业执照,仅由对方提供了邓某的名片和身份证,其中名片中的身份为深台电深圳分公司总经理,身份证上姓名为“邓某某”;以及“SHYMCTRK”和“创淮锐显”两个商标注册证,注册人均为吴某,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9类,包括荧光屏、DVD播放器等。

  另外,创维公司曾在涉案广告册2010年12月第173期刊登过一个封面折页的广告,广告产品与被诉侵权的产品相同。

广告发布者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构成

  【法院判决】

  慧聪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3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鉴于其特殊的性质和地位,广告法对于其在广告活动中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例如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但是,对于广告内容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中,广告发布者的责任构成方式,我国商标法和广告法均未进行明确规定。对此,可以参照上述法律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理论予以规范。结合本案事实,总结广告发表者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构成应遵循以下几点:

  首先,对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了损害,即广告发布者发布的广告中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这是广告发布者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中使用行为包括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中。本案中,涉案广告在与创维公司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近似的创淮三合一标识及“酷开智能”标识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混淆商品来源的目的,侵犯了创维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其次,广告发布者对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具有过错。对于过错的程度及认定,应根据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与其知识、经验水平相当的注意程度为标准进行考量:

  一、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本案中,慧聪公司与广告主深台电公司就涉案广告的发布签订了合同,但从合同形式上看,未加盖深台电公司公章,未核实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经办人姓名与身份证不符;从深台电公司的商标注册证来看,其显示的权利人为吴某,并非深台电公司;该注册商标为“SHYMCTRK”和“创淮锐显”,但在涉案广告中使用时明显改变了字体和英文字母大小写,进行组合,刻意模仿创维公司的商标特征。故广告中的标识并非是对上述两种注册商标的正常使用,存在明显的混淆商品来源的目的。因此,慧聪公司显然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

  二、《北京慧聪商情广告》系专门为电子产品提供广告发布的行业性广告刊物,而涉案广告册仅涉及影碟机、周边器材等产品,对上述产品的品牌应更为熟知,且其此前曾为创维公司同类产品刊登过广告,故在审核广告中是否存在商标侵权内容时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综上,慧聪公司在发布涉案广告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对被诉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广告发布者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构成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广告发布者在发布广告时应进行慎重的审查,避免以后因为未对相关广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查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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