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是有具体要求的,要看是否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那么,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什么呢?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有哪些呢?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怎样的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主体条件:必须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任,表现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2、内容条件:指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目的在于建立、变更或撤销双方之间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
3、程序条件:指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送达给行政相对人以使其知晓。
拘束力:1、含义: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效力。2、具体体现: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更改。行政相对人应当接受并实际履行行为确定的义务。其他国家机关不得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第三人也不得对该案件进行随意干预。
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经过一定期限和程序被最终地、实质性地确定下来,不可再争议、不得再更改的效力。
执行力: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将其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转化为现实的法律效力。
1、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有重大和明显的法律缺陷,这种违法达到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的常识性理解都可以明显看出的程度,那么它就是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处理后果:原则上应当尽可能恢复到具体行政行为发布以前的状态。
负担性行为:应当返还从当事人处取得的利益,撤销处罚措施,赔偿行政相对人损失。
授益性行为:行政机关应当收回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给予当事人的权益,如果此种收回给善意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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